书籍简介
全书分为九章,以人类学的眼光,从不同的角度讲座了诸如种族、民族主义、国际主义、教育、文化和社会上的一些被曲解的问题,如优生学、犯罪学等。博厄斯的主要观点是历史特殊论、文化相对论文及文化决定论,在本书中都表现得非常清楚。 本书是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弗朗兹·博厄斯最重要的代表著作之一。作者通过本书的论述,明确地倡导着民族历史特殊论。
作者简介
弗朗兹·博厄斯(Franz Boas,1858-1942),德国裔美国人类学家,现代人类学的先驱之一,享有“美国人类学之父”的名号;也是语言学家,美国语言学研究的先驱。
说明
应该是高中时读的书。
总评
研究身高,年龄,一个家庭里,上一代与下一代的身高差距,进而分析饮食。
78-79页
罪犯必须被定义为惯于漠视他所属那个社会制定的行为规范(laws of conduct)的人。在接受这一定义时,必须考虑到虽违反规范却又是为仪式所许可或规定的情况。如普埃布洛印第安人(Puebin Indians)和英属哥伦比亚(English ?)就存在一种半祭祀群体。他们享有能违反习俗的特权,而这些习俗在人民看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世俗的民众对这些半祭祀群体感到畏惧。
90页
对划分鲜明的社会阶层难以容忍的心理是以自发反应和对与己相异的行为强烈不满的情绪为基础而生成的。迫害异教徒的狂热宗教分子便可以用这一观点解释。在由教堂所传授的专断教义被强加到每一个人的思想行为中时,就会为自发。因此,伴随着教义在个人头脑、行为中的合法化,个人便会对任一不能分享其狂热感情的人产生强烈的对抗和敌视。然而,我认为“宗教狂热”还不能完全表明宗教裁判所的态度。它的生理基础在于无法改变思维惯性,这种习惯已变为自发行为,其结果是无法容忍另一种新的思想系统。因而新思想看上去似乎是反社会的,也就是说,是犯罪。
96页
语言还以另一种方式改变了思想形式。每一种语言都有划分感性经验和内心生活的独特方式。思想从某种程度上由词汇之间的相互组合而被改变。对我们而言,诸如打破、撕扯、层叠之类的动作可能会唤起对对象物的联想。而在另一语言中,表示这些动作的单词同时或者表明了动作是怎么做的,如是由于压的呢,还是用手拖的,或者表明对象物的密度、硬度、形式和柔韧度。就这样决定了思维的流程。
98页
由于社会习惯的一致性和缺少各种行为类型的榜样,偏常者处境常常很艰难,甚至就算他的反叛是出于超常的智力和极强的个性,只要他不顺应社会,就会被划为反社会阶层中。
104页
我们可以观察到,行为总是比思想更稳固。……改变词汇的意义很容易,但由发音器官运动产生的词汇形式却能保留下来。
135页
更令人置疑的是从对文化形式静态的考察中,在表述文化发展规律的历史序列上来构建世界是否公正。每个文化都是复杂的发展体,因为居住在广大区域的人们之间早期密切的往来,所以不能假定改变文化发展进程的偶然原因会彼此相消,大量的证据会给我们勾勒一幅文化发展法则的图画。
154页
看来没有必要把文化当作存在于社会的个体承担者之外的神秘统一体,且以自身力量运动。社会生活由在传统压力下独自和联合的个人承担,他们成长于这个传统,被自己和以前活动的产物所环绕。这些产物积极或消极地决定了其活动的方向,他们可以按传播的模式来做和想,或者在相反的方向上活动。思想和发明会在不同方向进行。回过头来看,这一切表现得像事先决定好的。